文章来源:华表生态资源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6-06-15 10:56:30 浏览次数:5
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26年5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
(一)调查目的。为指导各地有序有效开展城市更新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城市更新项目规模、进展、效果等指标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本调查制度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更新项目,调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调查内容。本调查制度包括城市更新项目情况、资金情况、实施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季报。
(五)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采取分级实施、逐级汇总的方式。
(七)报送要求。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八)质量控制。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培训,严格数据审核,加强监督检查,抽查数据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按照建立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的要求,强化城市体检结果在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应用。
(九)统计资料公布。本调查制度收集数据作为内部工作资料使用,不对外公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责任人为该司负责人。
(十二)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 方式 | 页码 |
城市更新1表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综合表 | 季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更新项目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季报数据于每季度后1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 | 6 |
城市更新2表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成效情况综合表 | 季报 | 7 |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基层表 | 季报 | 同上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季报数据于每季度后8日前,通过网络报送 | 8 | |
城市更新4表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基层表 | 季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 |
表 号: | 城市更新1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6〕119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 年 1— 季度 | 有效期至: | 2027年5月 | ||||||||||||||||||||||||
计量单位:万元 | ||||||||||||||||||||||||||
地区/类别名称 | 城市 更新 项目 总数 (个) | 本年 完成 投资额 |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 新增 就业 岗位 (个) | ||||||||||||||||||||||
本年 新开工(个) | 合计 | 国家预算资金 | 社会资本 | 其他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 ||||||||||||||||||||||
中央预算资金 | 省级 预算 资金 | 市级及 以下 预算 资金 | 地方 政府 一般 债券 | 地方 政府 专项 债券 | 按出资主体分类 |
金融 机构 信贷 资金
| ||||||||||||||||||||
小计 | 中央 预算内 投资 | 其他 中央 财政 资金 | 国债 (增发 国债) | 超长期 特别 国债 | 产权 单位 出资 | 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出资 | 居民 出资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
全 国 1.按地区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石家庄市 晋州市 ┊ 辛集市 定州市 山 西 太原市 古交市 ┊ 2.按类别 (1)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
— | |||||||||||||||||||||||||
(2)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 — | |||||||||||||||||||||||||
(3)完整社区建设 (4)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老旧街区更新改造 老旧厂区更新改造
| — —
— — — — — — — | |||||||||||||||||||||||||
城中村改造 | ||||||||||||||||||||||||||
(5)城市功能完善 (6)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7)城市生态修复 (8)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城市更新3表自动生成,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2.本表中灰色部分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其他统计调查表中摘录,调查单位免填。
3. 本表数据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监管、体育、统计等部门。参考来源仅为可供参考的数据获取渠道,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获取数据。
4. 本表为季报,于每季度后1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各项数据均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数据。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4栏=5栏+15栏+20栏;5栏≥6栏+11栏+12栏+13栏+14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5栏≥16栏+17栏+18栏;15栏≥19栏;各项取整数。
表 号: | 城市更新2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6〕119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 年 1— 季度 | 有效期至: | 2027年5月 | ||||||||||||||||||||||||||||||||||||||||||||||||||||||
地区 名称 |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 三、完整社区建设 |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 五、城市功能完善 |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 ||||||||||||||||||||||||||||||||||||||||||||||||
既有建筑改造面积(平方米) | 启动改造城市危旧房数(套(间)) | 新开工改造小区涉及居民户数(户) | 加装电梯数量(部) | 小区老化管线管道改造长度(公里) | 小区新增电动汽车充电桩数(个) | 小区新增公共服务设施数(个) | 完整社区建设数(个) | 完整社区建设涉及居民户数(户) | 新增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数(个) | 新增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数(个) | 新增社区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总面积(平方米) | 老旧街区改造数(个)
| 老旧街区改造和新增产业空间面积(平方米) | 老旧厂区改造数(个)
| 老旧厂区改造和新增产业空间面积(平方米) | 启动改造城中村村(居)民户数(户) | 新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数(个) | 新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平方米) |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面积(平方米) | 城市地下管线管网改造和新增长度(公里) | 新建地下综合管廊长度 (公里) | 城市道路改造长度(公里) | 城市桥梁改造数(座) | 新增停车位数(个) | 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和新增能力(吨/日) | 改造和新增城市绿道长度(公里) | 改造和新增口袋公园数(个)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修复)数(片) | 历史建筑修缮数(处) | 历史建筑修缮面积(平方米) |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数(处) |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面积(平方米) |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涉及居民户数(户) | |||||||||||||||||||||||
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面积(平方米) | 城镇预制板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面积(平方米)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平方米) | 新增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数 | 新增托儿所数 | 新增社区食堂数 | 商业服务设施面积 | 商业服务设施面积 |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改造数
|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改造面积
| 燃气管道长度 | 供热管道长度 | 供水管道长度 | 排水管道 长度 | |||||||||||||||||||||||||||||||||||||||||||
合计 | 污水管道长度 | 雨水管道长度 | 雨污合流管道长度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
全 国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石家庄市 晋州市 ┊ 辛集市 定州市 山 西 太原市 古交市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城市更新4表自动生成,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2. 本表中灰色部分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其他统计调查表中摘录,调查单位免填。
3. 本表数据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参考来源仅为可供参考的数据获取渠道,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获取数据。
4. 本表为季报,于每季度后1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各项数据均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数据。
5.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栏≥2栏+3栏;1栏≥4栏;13栏≥14栏+15栏+16栏;20栏≥21栏;23栏≥24栏;26栏≥27栏;28栏≥29栏;31栏≥32栏+33栏+34栏+35栏;35栏=36栏+37栏+38栏;各项取整数。
表 号: | 城市更新3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6〕119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20 年 1— 季度 | 有效期至: | 2027年5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合计 |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 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 完整社区建设 | 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 城市功能完善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 城市生态修复 |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 |||||
老旧街区更新改造 | 老旧厂区更新改造 | 城中村改造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城市更新项目总数 | 个 | 101 | ||||||||||||||
其中:本年新开工 | 个 | 102 | ||||||||||||||
本年完成投资额 | 万元 | 103 | ||||||||||||||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 万元 | 104 | ||||||||||||||
合计中:1.国家预算资金 | 万元 | 105 | ||||||||||||||
其中:(1)中央预算资金 | 万元 | 106 | ||||||||||||||
合计中: 中央预算内投资 | 万元 | 107 | ||||||||||||||
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 万元 | 108 | ||||||||||||||
国债(增发国债) | 万元 | 109 | ||||||||||||||
超长期特别国债 | 万元 | 110 | ||||||||||||||
(2)省级预算资金 | 万元 | 111 | ||||||||||||||
(3)市级及以下预算资金 | 万元 | 112 | ||||||||||||||
(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 万元 | 113 | ||||||||||||||
(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万元 | 114 | ||||||||||||||
2.社会资本 | 万元 | 115 | ||||||||||||||
其中:(1)产权单位出资 | 万元 | 116 | ||||||||||||||
(2)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出资 | 万元 | 117 | ||||||||||||||
(3)居民出资 | 万元 | 118 | ||||||||||||||
其中: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 万元 | 119 | ||||||||||||||
3.其他本年实际到位资金(应注明来源) | 万元 | 120 | ||||||||||||||
新增就业岗位 | 个 | 1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填写层级(仅限至区县及以上层级)。汇总时,以设市城市(包含设区市和不设区市)为单位,其中,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市辖区城区,不包含县级市和县城,不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城区。
2.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的类别是唯一的,不可跨类,如果一个项目更新内容涉及多个类别,可按照主要更新内容确定项目类别。
3. 本表中灰色部分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其他统计调查表中摘录,调查单位免填。
4. 本表数据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监管、体育、统计等部门。参考来源仅为可供参考的数据获取渠道,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获取数据。
5. 本表为季报,于每季度后8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各项数据均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数据。
6.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1项≥102项;104项=105项+115项+120项;105项≥106项+111项+112项+113项+114项;
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5项≥116项+117项+118项;115项≥119项;
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各项取整数。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6〕119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20 年 1— 季度 | 有效期至: | 2027年5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
—— | —— | ||||
既有建筑改造面积 | 平方米 | 201 | |||
平方米 | 202 | ||||
城镇预制板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面积 | 平方米 | 203 | |||
其中: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 平方米 | 204 | |||
启动改造城市危旧房数 | 套(间) | 205 | |||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 —— | —— | —— | ||
新开工改造小区涉及居民户数 | 户 | 206 | |||
加装电梯数 | 部 | 207 | |||
小区老化管线管道改造长度 | 公里 | 208 | |||
小区新增电动汽车充电桩数 | 个 | 209 | |||
小区新增公共服务设施数 | 个 | 210 | |||
三、完整社区建设 | —— | —— | —— | ||
完整社区建设数 | 个 | 211 | |||
完整社区建设涉及居民户数 | 户 | 212 | |||
个 | 213 | ||||
其中:新增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数 | 个 | 214 | |||
新增托儿所数 | 个 | 215 | |||
新增社区食堂数 | 个 | 216 | |||
新增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数 | 个 | 217 | |||
新增社区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218 | |||
—— | —— | —— | |||
个 | 219 | ||||
老旧街区改造和新增产业空间面积 | 平方米 | 220 | |||
其中:商业服务设施面积 | 平方米 | 221 | |||
老旧厂区改造数 | 个 | 222 | |||
老旧厂区改造和新增产业空间面积 | 平方米 | 223 | |||
其中:商业服务设施面积 | 平方米 | 224 | |||
启动改造城中村村(居)民户数 | 户 | 225 | |||
五、城市功能完善 | —— | —— | —— | ||
个∣平方米 | 226 | ∣ | |||
其中: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改造数∣面积 | 个∣平方米 | 227 | ∣ | ||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面积 | 平方米 | 228 | |||
续表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 | —— | ||
城市地下管线管网改造和新增长度 | 公里 | 229 | |
其中:燃气管道长度 | 公里 | 230 | |
供热管道长度 | 公里 | 231 | |
供水管道长度 | 公里 | 232 | |
排水管道长度 | 公里 | 233 | |
合计中:污水管道长度 | 公里 | 234 | |
雨水管道长度 | 公里 | 235 | |
雨污合流管道长度 | 公里 | 236 | |
地下综合管廊新建长度 | 公里
| 237 | |
公里
| 238 | ||
座 | 239 | ||
新增停车位数 | 个 | 240 | |
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和新增能力 | 吨/日 | 241 | |
七、城市生态修复 | —— | —— | —— |
改造和新增城市绿道长度 | 公里 | 242 | |
改造和新增口袋公园数 | 个 | 243 | |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 —— | —— | ——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修复)数 | 片 | 244 | |
历史建筑修缮数∣面积 | 处∣平方米 | 245 | ∣ |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数∣面积 | 处∣平方米 | 246 | ∣ |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涉及居民户数 | 户 | 247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填写层级(仅限至区县及以上层级)。汇总时,以设市城市(包含设区市和不设区市)为单位,其中,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市辖区城区,不包含县级市和县城,不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城区。
2.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的类别是唯一的,不可跨类,如果一个项目更新内容涉及多个类别,可按照主要更新内容确定项目类别,并根据更新内容填写对应的实施成效。
3. 本表中灰色部分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其他统计调查表中摘录,调查单位免填。
4. 本表数据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参考来源仅为可供参考的数据获取渠道,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获取数据。
5. 本表为季报,于每季度8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各项数据均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数据。
6.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213项≥214项+215项+216项;220项≥221项;223项≥224项;
226项≥227项;229项≥230项+231项+232项+233项,233项=234项+235项+236项;各项取整数。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基层表(城市更新3表)
城市更新项目 指设市城市纳入本地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城建计划内更新改造的项目和其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逐个统计汇总,其他项目可以视规模大小打捆统计汇总。
城市更新项目类别 根据城市更新主要任务可分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8类。每一个项目的类别是唯一的,不可跨类。如果一个项目更新内容涉及多个类别,可按照主要更新内容确定项目类别。其中,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 指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加固、设备更新、节能改造、功能调整等更新活动的项目,类型涵盖居住、商业、工业、公共建筑等。
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 指经各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门的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灰色部分指标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调查单位免填。
完整社区建设项目 指居住社区内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完善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机制的项目。
老旧街区更新改造项目 指对老旧生活街区、老旧商业街区、老旧交通枢纽及周边街区等开展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的项目。
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 指对老旧厂区、老旧厂房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植入新业态新功能的项目。
城中村改造项目 指列入年度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灰色部分指标数据来源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办函〔2024〕255号),调查单位免填。
城市功能完善项目 指城市内利用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补齐城市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的更新改造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 指城市内为保障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正常运转而实施的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防涝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防灾工程、交通基础设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等各类工程性设施建设改造,涵盖新建、扩建、改建及维护升级项目。
城市生态修复项目 指对城市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涵盖城市山体修复、水体治理与修复、废弃地修复与利用、绿地系统完善等。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 指对城市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进行修缮、活化利用、风貌提升、环境改善等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总数 指报告期内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总数,包括本报告期内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
本年完成投资额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报告期末城市更新项目完成的全部投资。它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单位本年内收到的各种货币资金。对于直接拨付到市县级财政,不直接拨付到投资单位的资金,以市县级财政实际收到资金数额填报。实际到位资金不同于完成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是准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数量,而完成投资额则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实物量;实际到位资金表示一定时期可能进行的投资量,而完成投资额则是已经完成的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工作量。
国家预算资金 指各级政府用于城市更新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各级政府债券、政府专项债也应归入国家预算资金。
中央预算资金 指中央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指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专项资金。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指中央财政拨付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定额补助,以及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专项补助资金。国债(增发国债)指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债(增发国债)中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指“两重”建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安排的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省级预算资金 指省级财政拨付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
市级及以下预算资金 指市级及以下财政拨付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的一般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的专项债券。
社会资本 指除国家预算资金以外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金融机构、产权单位、居民、专业经营单位等通过债券融资、信贷、直接出资等方式的出资总额。
产权单位出资 指城市更新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给予改造资金支持的到位资金总额。
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出资 指城市更新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到位资金总额,包括各城市设立的城市更新基金出资。
居民出资 指居民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或者个人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的出资总额。对于个人投工投劳、捐物的出资额计算标准按照当地已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不纳入出资额。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支持,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其他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除国家预算资金、社会资本投资以外的投资,应注明资金来源。
新增就业岗位 指通过城市更新活动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环节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数量。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基层表(城市更新4表)
实施成效情况 指报告期内,通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而产生的有效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各类新建和改造设施等情况。统计时,以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为准填写,一般指已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设施。
既有建筑改造面积 指对各类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加固、设备更新、节能改造、功能调整等活动的城市更新项目建筑面积。
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面积 指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城镇房屋进行改造施工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含已列入“城镇预制板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面积”的统计数据)
城镇预制板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面积 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城镇预制板危旧住房进行结构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等活动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含已列入“启动改造城市危旧房数”的统计数据)
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面积。
启动改造城市危旧房数 指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抗震加固等多种方式启动改造的城市危旧房套(间)数,包括通过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方式实施的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关数据来源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办函〔2024〕255号),调查单位免填。
新开工改造小区涉及居民户数 指纳入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的正在实施和已竣工的小区包含的所有居民户数。相关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调查单位免填。
加装电梯数 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总数。相关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调查单位免填。
小区老化管线管道改造长度 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建设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各类老化管线管道的长度总和。相关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由指标“改造供水管网”(301)、“改造排水管网”(302)、“改造供电管网”(305)、“改造天然气管网”(308)、“改造供热管网”(310)加和形成,调查单位免填。
小区新增电动汽车充电桩 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个数。相关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调查单位免填。
小区新增公共服务设施数 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站),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新增综合超市、便民市场、便利店及其他便民服务网点(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餐饮店等)设施个数。相关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调查单位免填。
完整社区建设数 指建设具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完善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机制的居住社区个数。
完整社区建设涉及居民户数 指完整社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户数。
新增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数 指完整社区内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站、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个数。数据参考来源: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其中,新增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数指完整社区内建设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的数量。数据参考来源:民政部门等。新增托儿所数指完整社区内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数量。数据参考来源:卫生健康部门等。新增社区食堂数指完整社区内建设食堂的数量。数据参考来源:民政部门等。
新增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数 指完整社区内配建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店、菜市场(菜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点、洗车店、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其他便民商业网点等设施个数。
新增社区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总面积 指完整社区内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社区乒乓球台(“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项目)、社区足球等设施的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园绿地数量和总占地面积。
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改造数 指正在实施和已完成更新改造的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数量。
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改造和新增产业空间面积 指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改造和新增的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新兴产业等功能的建筑面积。其中,商业服务设施面积指改造和新增用于零售、批发、餐饮、住宿、娱乐、康体、休闲等商业服务空间的建筑面积。
启动改造城中村村(居)民户数 指列入年度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本年计划改造的村(居)民户数。相关数据来源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办函〔2024〕255号),调查单位免填。
新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数∣面积 指城市内利用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补齐城市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个数,建筑面积,不包括社区、小区内部新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不要重复统计。数据参考来源: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体育部门等。其中,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改造数∣面积指新建或改造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馆、公共游泳馆、足球场、健身步道、乒乓球台(“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项目)等设施的个数,体育场地面积。数据参考来源:体育部门等。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面积 指建设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占地面积,包括城市绿地、街道广场、滨水空间以及小型地块或边角空间等。
城市地下管线管网改造和新增长度 指城市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各类管线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长度总和。其中,燃气管道长度指从气源厂、门站、储配站等燃气厂站边界至各类用户燃气表之间的全部已经通气投入使用的管道长度,统计范围为市政管道、庭院管道和立管(含引入管和室内燃气管道)。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以及煤气生产厂、输配站、液化气储存站、灌瓶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内的管道。供热管道长度指从各类热源到热用户之间公共空间内的全部蒸汽和热水的管道长度(延程),统计范围为市政管道、庭院管道和楼内公共管道。不包括各类热源厂内部的管道长度及楼内分户装置后的管道长度。供水管道长度指从送水泵至各类用户引入管之间所有市政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水厂内以及用户建筑物内的管道。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排水管道长度指所有市政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其中,污水管道指专门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指专门排放雨水的排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指雨水、污水同时进入同一管道进行排水的排水管道。数据参考来源: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等。
新建地下综合管廊长度 指建设完成的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的长度。数据参考来源: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等。
城市道路改造长度 指对城市道路进行结构性或功能性恢复、提升工程的长度。
城市桥梁改造数 指对具有结构性病害的城市桥梁进行更新改造(包括整体拆除重建、上部结构置换、上下部结构加固)的数量。
新增停车位数 指城市内新增停车设施数量,包括建筑配建停车位、路外公共停车位以及路内新施划的停车位数量。
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和新增改造能力 指城市更新中新建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或对既有中转站通过设备升级、工艺优化、扩容改造后提升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均按《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计算确定。其中,新建能力以设计规模为准;更新改造能力按改造后设计能力计算。
改造和新增城市绿道长度 指改造和新建设城市绿道的长度。
改造和新增口袋公园数 指改造和新增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个数。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修复)数 指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现状保护修缮和合理利用的街区片数。
历史建筑修缮数∣面积 指对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历史建筑价值或充分利用历史建筑功能,对其室外环境、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及专项内容进行修缮的数量、建筑面积。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数∣面积 指在保持历史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能够满足居民自住,或者植入新功能、引入新业态的历史建筑数量、建筑面积。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涉及居民户数 指在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修复及修缮过程中涉及居民的总户数。
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城市更新项目总数、本年完成投资额、完整社区建设数、老旧街区改造数、老旧厂区改造数、城市地下管线管网改造和新增长度、历史建筑修缮数。季后30日前提供。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城市更新项目总数、本年完成投资额、完整社区建设数、老旧街区改造数、老旧厂区改造数、城市地下管线管网改造和新增长度、历史建筑修缮数。季后30日前提供。